原告张**与被告库车某公*(以下简称库车某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库车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库劳仲字【2024】第262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判决库车某公*向张**支付经济赔偿金21,456元(上一年度平均应发工资5,364元,5,364元×4﹦21,456元)。事实和理由:张**从2022年8月20日至今在库车某公*上班,担任运营部统计员一职,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5,364元,因2024年5月库车某公*要求一般员工竞聘上岗,张**拒绝参加竞聘,库车某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库车某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库车某公*向张**支付二倍赔偿金。
库车某公*辩称,驳回张**的诉讼请求。1.库车某公...(本文书还有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