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6968元、违约金3344元,合计203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的物业管理公司,***小区××号房业主**房屋面积为142.82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为1.65元/㎡每月。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为业主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被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16968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4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费,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在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