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眭**与被告宁夏驰硕********(以下简称“驰硕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硕教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驰硕教育公司退还眭**住宿费34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驰硕教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3日,眭**与驰硕教育公司签订考研培训协议,约定在驰硕教育公司开办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习,住宿费4000元。因培训学校已没有住宿宿舍,驰硕教育公司联系了招待所安排眭**暂时居住,每天60元,共暂住10天。由于招待所条件脏差,安全达不到保障,眭**与驰硕教育公司协商搬出招待,自行解决住宿问题,驰硕...(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