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杨*。
再审申请人刘*诉被申请人岢**及原审第三人杨*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一)申请人从未使用过医疗器械、药品,更没有进行过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行为,当然更没有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的法条以申请人存在“医疗美容行为”为基础,但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侵入性,即并非医疗美容行为;2、对于不属于专门技术问题的事项,应当报请有权行政机关予以认定,司法机关不应直接对国家卫健委的规定自行释法,也不应通过鉴定予以确认;3、违法的鉴评意见亦支持纳米微晶导入仪导中胚美容不会对皮肤造成损伤。北京某中心并非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其鉴定业务范围已于2023年8月3日去除。即使违法采信其出具的...(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