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乾安县某********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某建*****在前郭县某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工程款734557.7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提供了吉林省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乾安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本文书还有3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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