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莲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银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确认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号x号的房屋以及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号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大渡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未维...(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