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9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吴**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14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上诉人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合理合法,原审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不包括车辆维修费发票中列明的增值税于法无据,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明显不符。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系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本案中湘an××××车辆产生维修费6145元,上诉人已将车辆维修费6145元直接支付给维修厂,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4145元并未超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其次,原审法...(本文书还有4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