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曾**、广州雄粤*******(以下简称雄粤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国波、李**,被告雄粤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搬离广州市白云区某号**层(以上简称涉案物业),并清理涉案物业;2.依法判令被告雄粤坊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的占用费,合计为人民币500845.2元(以人民币67800元/月为基准,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返还涉案物业之日止的占用费,暂合计为人民币56500元(以人民币67800元/月为基准,自2021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系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房屋承租人。2018年11月21日,原告就场地与出租人朱*回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朱*回将广州市白云区某号房屋(结构为框架**层)及门前停车场出租给原告作经营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朱*回将场地转租给原告的行...(本文书还有5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