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遂宁发展********(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228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后续治疗费6014.4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4日19时3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刘*军510902**********34驾驶)川j228**大型普通客车沿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都商场”外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闫秀兰发生碰撞,致闫秀兰、川j228**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文薇和曾**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23年7月29日,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第5109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交通事故由闫秀兰承担主要责任;刘*军承担次要责任;曾**和文薇不承担责任。事故...(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