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何**、平罗县某******(以下简称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4)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何**、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2024)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何**、某公司返还被其侵占的韩**位于平罗县高仁乡《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内的三块合计面积为81.2427亩的土地。2.判令何**、某公司赔偿从2020年到2023年共4年的土地占用费422462.04元。(81.2427亩×1300元×4年计算而来)。3.诉讼费由何**、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何**、某公司在没有与韩**协商的情况下,私下侵占韩**位于平罗县高仁...(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