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成**、戴**、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成**、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6年4月14日至2022年7月5日(暂计至起诉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合计151533元整;以上1、2项本息合计351533元;3.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2236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3日,被告成**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本文书还有2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