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仓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中圣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四套设计,因中圣公司人手不足,故向大仓公司提出仅能开展三套设计,2020年6月16日,大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三套设计首付款的30%,45000元,在2020年6月16日至6月23日期间,中圣公司提交了三套设计过程文件,在7月15日,中圣公司因无法完成设计请求大仓公司派技术人员予以支持,7月26日,中圣公司外派人员以公司领导有事为由单方撤场,并搁置设计工作,截止合同期满,中圣公司并未完成3套设计,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中圣公司主张四套设计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大仓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圣公司向大仓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45000元;2.判令中圣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中圣公司与大仓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