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贵州辰錾********(以下简称辰錾公司)、杨**、蕲春艾城*********(以下简称艾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被告辰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艾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辰錾公司、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支付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艾城公司在欠付辰錾公司、杨**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辰錾公司、杨**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