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孙**、赵**、庄河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赵**、庄河市川*******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8日,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5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孙**帐户转帐20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还本付息250万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偿还利息45万元及本金5万元,剩余20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1.5%。2013年5月18日,该笔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本金,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11月14日,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剩余本金160万元未偿还,按月利率1.5%计息。2017年11月18日,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12月13日,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140...(本文书还有1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