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8日,原告某丙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华润置地?商业华中大区?赣州万象城2020年商铺改造和店铺拆除还原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赣州万象城2020年商铺改造和店铺拆除还原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华润置地赣州万象城2020年商铺改造和店铺拆除项目经营性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机电、拆除、硬景等维修、改造等工作;合同暂定含税总额为2305503.09元,合同税率为9%,最终合同总金额以按甲方实际接收量乘以产品的综合单价所得出的结算金额为准;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采购物资、制作、安装、税费、包装、运输、保险、维修、保养、人工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施工期限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改造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同之次日起算;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次付款所需的全部资料,甲方每次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改造工程完工后,甲方在满足对上述付款材料审核无异议且对工程验收合格等条件下累计支付完工部分工程量结算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2年...(本文书还有4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