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认定为合同纠纷错误。若将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刘**返还154245元款项性质则应如何认定,一审也未予以明确。通过一审查明的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以及双方均认可的抵押贷款、资金往来数额,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纠纷。2.一审确认2018年8月21日刘**向刘**转款200000元,该款项用来偿还刘**的抵押借款并赎回车辆,但一审却另查明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1年4月10日,刘**向刘*...(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