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