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交****、海城市交*******生命权纠纷(一审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4)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人身损害840,866.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片面根据公安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比例,而对事故认定书记载和上诉人举证证明的道路管理维护的缺陷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完全置之不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除外”,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故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对法律和事实的歪曲。1.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而不是不经审查直接确认其全部证明力,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因为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证据之一,需要法院综合审查判断。但一审法院未经认真审查,对被上诉人诸多过错不经研判分析,不看其因果关系,生搬硬套片面适用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导致严重偏离事实和法律。2.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被上诉人在道路管理维护上的诸多过错缺陷是不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反证据”?这是一目了然的事实,而且是公安交警部门确认的,这个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形成存在巨大的关系。事故认定书虽然没有据此认定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已经足以认定其责任,更何况有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现场视频证据,人民法院应该对此做出公正的判断。3.关于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称上诉人对其提出异议,是不准确的,请注意上诉人对事故认定书的基本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也正是根据事故认定书的事实才提起诉讼。事故认定书对张**和胡世彪的责任划分上诉人没有异议。但是事故认定书没有划分张**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责任,没有说被上诉人有责任,也没有说被上诉人没有责任,一审法院怎么就根据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8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