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再审申请人某供热公*因与被申请人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7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供热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芦**举示的三份测温单的形式、来源和测温程序均不合法,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其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依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室内温度是指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三次测温两次是走廊、一次是餐厅,不符合退热费条件即使三次测温合法有效,仅能证明当日温度不达标,依法只需退还测温当日热费芦**最早测温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说明在此之前不存在温度不达标的问题,这个期间应依法交纳供热费综上,依据...(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