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章**在抚州市教育局(后更名为“抚州市教育体育局”)工作,先后担任市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调研员。期间,章**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园保险业务推广、安全教育读本发行、校服业务经营、校园超市开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方某2、喻*、邹*、陈*2、余某2等五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方某2为在抚州推广江西省优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华某洲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理的“学平险”等校园保险业务,请被告人章**帮忙,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章**表示同意。之后,章**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相关县区教育局提高“学平险”参保率,并购买该公司代理的“学平险”。在章**的关照下,该公司在抚州校园保险的业务量得到较大提高。
2017年初,方某2为在抚州推广其实际控制的江西省某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泰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代理发行的学生安全教育读本,请被告人章**帮忙并许诺按照读本发行价总额的5%给予好处费。章**表示同意。之后,章**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相关县区教育局做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征订工作。在章**的关照下,该安全教育读本发行量得到较大提高。为得到和感谢*告人章**的关照,2012年至2020年,方某2先后十四次送给章**共计111.6万元,章**予以收受。
2.抚州市某制衣厂主要从事抚州中小学校校服生产和销售业务。2014年,受喻*请托,被告人章**向乐*县教育局时任局长打招呼,帮助某制衣厂承接乐*县部分学校校服业务。2015年,受喻*请托,章**向临川某中时任校长打招呼,帮助某制衣厂收回临川某中的校服拖欠款。为得到和感谢*告人章**的关照,2012年至2017年,喻*先后九次送给章**共计14.4万元,章**予以收受。
3.2013年,邹*为其江西斯某德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抚州乐*等地开展校服业务,请被告人章**帮忙关照。章**表示同意。2014年底,受邹*请托,章**向乐*县教育局时任局长打招呼,帮助该公司收回乐*县部分学校校服拖欠款。为得到和感谢*告人章**的关照,2013年至2015年,邹*先后三次在章**办公室送给章**共计5万元,章**予以收受。
4.2014年,陈*2为其江西斯某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抚州开办...(本文书还有38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