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龚**、翁**、翁**、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黄蓓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某2、被上诉人张**及原审原告龚**、翁**、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张**分得上海市松江区的征收利益:确认上海市松江区归张**所有、动迁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2,188元归张**所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张**1996年回沪...(本文书还有3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