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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等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沪7101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孙*、徐*、赵*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对被告人徐*、赵*均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销售...(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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