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贺**与被告杨**、张**、郭**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杨**、张**、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蓟州区的三间瓦房(东临街道、西邻杨**)由二原告占50%的房屋份额(价值2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分别系已故杨**的父母,被告杨**系杨**与郭**的婚生女、张**系杨**与郭**的婚生子,杨**于2002年去世。2006年2月9日,二原告与被告郭**及其他两子杨**、杨**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二原告将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分家,每个儿子的房屋均有一间半属于二原告所有,张**年满18周*时,如果想得到二原告的财产,需要将二原告以前的一切费用补齐。现二原告早已经年迈,被告杨**、张**作为孙*女从未对二原告进行探望,故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杨**、张**、郭**辩称,不...(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