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县宏**********(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县群**************(以下简称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孙*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不承担对大棚恢复原状的义务;2.确认2021年1月2日某某与某某签订的《群山乡朝阳村蓝莓大棚扶贫项目承包协议》无效,某某不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时,通过某某举证能够查明,扶贫项目大棚有**栋,其中一期为7280平方米,单栋**号平方米共计**栋;二期2500平方米,单栋面...(本文书还有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