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雷*、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财保昆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被告雷*、某财保昆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雷*赔偿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5958.39元;2.判令某财保昆山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雷*、某财保昆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6日7时40分左右,被告雷*驾驶苏e×××**小型客车沿东台城东新区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川东河大桥北侧150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实施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被告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己治理终结。雷*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某财保昆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