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5日内赔付原告伤残保险金22500元人民币【(保单号:104512139p0073905678,保额75000元)(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按30%比例赔付,75000元*30%=22500元)】逾期未赔付,以本单赔付伤残保险金2250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违约金进行赔偿损失,直至赔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5日内赔付原告伤残保险金15000元人民币【(保单号:104512139p0073905679,保额50000元)(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按30%比例赔付,50000元*30%=15000元)】逾期未赔付,以本单赔付伤残保险金15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违约金进行赔偿损失,直至赔付之日止;以上共计375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因本案造成原告所产生的诉讼费、误工费、食宿费、高**、停车费、加油费等所有合理支付的费用损失均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12306网上预订2020年10月4日下午16:10重庆西站到广州南站的高铁(订单号ee23657960,车次d1877,票价455元),原告与朋友吃完午饭后,于2020年10月...(本文书还有5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