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指控: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李*在明知“犀牛液”内可能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其个人的网上微店,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向购毒者成某出售“犀牛液”一支。经鉴定,李*出售的“犀牛液”重3.47克,其中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个人的网上微店,向他人累计出售淫秽视频40余部。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