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上海市闵************(以下简称:闵行房管局)的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程*及委托代理人孙*、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2年12月9日,张*以邮寄方式向闵行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根据某某局1在2022年12月6日作出《编号:沪规划资源信访〔2022〕0478号》信访处理告知书。现申请人依法获取东至浦锦路、南至芦恒路、西至芦胜河、北至芦胜河之内浦江镇人民政府动迁房***小区业主由某某公司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上报审批核发等文件手续。
2022年12月16日,闵行房管局作出《补正告知书》一份,告知张*其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张*需在2022年12月26日前补正申请。
2022年12月17日,闵行房管局收到张*的补正申请,其中载明的内容为:依法获取**...(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