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5000元、车辆保险费损失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9日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号为冀b8××**的车辆外出办理私事,当日23时左右,被告行驶至唐山市丰南区柳*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几近报废,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自愿向...(本文书还有4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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