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深圳日月*********(以下简称日月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张*2003年8月27日入职日月星公司担任吉林地区负责人一直到2013年9月30日。张*与日月星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原审判决并未确认该事实,仅确认张*与前锦公司自2013年10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二、前锦公司、日月星公司认可原审判决已确认其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张*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存在未与张*充分协商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张*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事实,张*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