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林**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2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林**2因经营所需于2018年间向原告购买机床,机床款为21万元,后被告林**2经原告及原告妻子多次催讨,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等方式归还了179000元,余欠款31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