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起,被告因资金周*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出借12万元。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未到庭,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