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乙公司支付了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租后于2021年3月12日腾退房屋,应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某甲公司此时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案涉房屋此时也由某甲公司占有,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此时即以实际解除,本院确认双方2018年、201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首先,某乙公司搬离房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某甲公司在某乙公...(本文书还有4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