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延安财保)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延安财保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96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0日24时许,曹*刚驾驶陕j2××**小型轿车,由延川县文安驿镇出发,沿g341国道行至文安驿镇古镇东150米公路处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延安财保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辆登记在雷**名下。陕j2××**小型...(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