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余*市欣*******(以下简称欣林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曹*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曹*与欣林商行之间不是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欣林商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显示双方是按照28元/平方的方式进行结算,但装修过程中的结算既可以按照平方也可以按照工时计算,仅凭工资计算方式不足以认定法律关系;二、一审法院仅判决欣林商行承担30%责任显著过低,曹*系在为欣林商行做工过程中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情对曹*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欣林商行辩称: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欣林商行经邻居介绍,得知曹*有装修吊顶的丰富经验,遂与曹*联系,询问其是否有包工意向。曹*到现场看过后主动联系欣林商行称愿意接活,双方商定结算标准,此后曹*自行联系其他工人,欣林商行与其他...(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