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隋**与被告赤峰市红***********(以下简称执法局)、赤峰京环********(以下简称京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及隋**、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京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的母亲宋立芝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2007年9月-2023年1月11日与执法局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11日与被告京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的母亲宋立芝在2007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赤峰市红***********下属红山区环卫清洁大队从事清洁工工作,2019年间包括原告母亲宋立芝在内的所有员工由被告赤峰市红***********交接给被告赤峰京环********,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当时是按照劳动关系接续的方式进行的全员接收。原告母亲宋立芝在2007年9月1日开始从事环卫工作一直到2023年1月11日。原告母亲宋立芝(生前住址赤峰市红山区三道东***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3年1月11日17...(本文书还有5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