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宋*、杨*因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宋*、杨*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应予认定的基本事实。1.2019年1月15日,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上诉人作为乙方签订了《商品房抵债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乙方杨*在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扎旗项目部持有两个股份每股为1500000.00元两股计3000000.00元(再加原甲方欠乙方157000.00元)共计甲方欠乙方3157000.00元。”,前述内容系签订该抵债协议的事实基础与背景。由此可知,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3157000.00元为法律事实,基于该事实,达成被上诉人以商品房抵顶对上诉人所负债务的合意。自该协议约定内容可知,被上诉人用其开发的华兴国际商业楼门市房抵顶上诉人31...(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