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酒泉宏宇**********、第三人敦煌市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酒泉宏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敦煌市腾*********的法定代表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23801.6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7484元(123801.6×3.7%×6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将第三人的水泥出售给被告,供货结束后,第三人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23801.6元的发票,但是被告拒绝向第三人支付货款,于*原告先行垫付该笔款项。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货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酒泉宏宇**********辩...(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