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119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与被告家紧挨着,被告家**原告家*北边。以前双方因为土地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就吵过架。2020年4月13日早上约7点左右,原告到自家院墙外的地里干活,将地膜内刚长出来的玉米苗往地膜外抠苗时,被告以“他家*里的草是原告扔她家*里”为由就对原告吵骂,并将草扔到原告刚抠出来的玉米苗上将玉米苗压倒,当原告跟被告说“不是原告扔的草”,结果被告不但不听劝阻,还上前对原告动手撕扯殴打原告受伤倒地。原告伤后,头痛、头晕,周*多处疼痛,被120车送至秦*岛市抚宁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出医疗费用13733.16元,经医院诊断为原告头部外伤...(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