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青岛某某**(简称青某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青某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34645元(2022年4月5日至2032年4月4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行支气管造影术时出现四肢功能障碍,经市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被告针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脊髓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因素),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确认原告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为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为1人,市南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0185号民事判决按照50%的过错...(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