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耿**因诉涡阳县人***********(以下简称天静宫街道办)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协议缺乏合法有效的补偿依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涉案协议补偿所依据的评估表作出程序、实体结论皆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补偿价值的依据。3、涉案协议依据的《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阳县涡北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标准》《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集贤社区前营、耿楼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实施方案》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并未对以上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未查清。4、申请人签字时涉案协议是空白协议,且其中关于安置房的补偿内容并未履行到位,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