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潘**、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潘**、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支付原告砂浆、青砖等建筑材料款合计102068元,大写:拾万零贰仟零陆拾捌元。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二人承接工程施工事宜,向原告提出由原告有偿向其提供砂浆、青砖等建筑材料,合计102068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递交起诉书,请求贵院通过法律途径追其欠款。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数额为121467.40元。
被告潘**辩称,被告潘**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承包安格堡学校建设项目的承包人系河南某某建筑有...(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