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为与被告杨**、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23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杨**与原告楼**双方有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上的往来。因被告杨**的客户需要购车,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被告杨**转账239000元用于垫付车辆价款。后该购车业务未成交,被告杨**一直未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2023年11月22日,被告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还清239000元欠款,被告孙**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