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王**、肖*、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肖*偿还原告的购房欠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王**、肖*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2000元(暂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购房欠款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利率计算,主张至本金偿清止);3.判决被告王**、肖*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4.判令被告郑**承担担保责任,与被告王**、肖*共同偿还原告的第1、2、3项诉讼请求的购房欠款、利息、律师代理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于2019年10月28日购买原...(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