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鲁**因诉资阳市雁*****(以下简称区征收局)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申请再审称,案涉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举证的《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通知》是从2016年10月10日起告知案涉地块的征收人需要按照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予以执行。在案涉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迳行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后续适用的法律规定去套用以前已经作出的征收行为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所请求的被申请人承担因未履行案涉协议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及过渡安置费的诉讼请求,系属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的...(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