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每年60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又强行拖欠租赁费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砖厂及机器设备;2、被告给付2021年4月1日至5月16日期间的租金1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被告张**对原告起诉的租赁时间及每日租赁费金额不认可2021年4月28日,原告和案外人王**签订《砖厂财产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内容...(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