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黄*、娄*、归*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8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魏**到庭,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被告娄*、归*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归*1的主要遗产:中山市飞鹰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山市“火炭龙”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分割,判令三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要求撤回对归*1名下不动产的处理。2020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份,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中山市飞鹰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判令被告黄*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曹**系被继承人归*1与曹*2的非婚生子,被告黄*系被继承人归*1的妻子,被告娄**被告归*分别系被继承人归*1的母亲和父亲。2005年,曹*2经朋...(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