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温**、原审被告谢*、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余**和谢*共同返还投资本金162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62万元为基数,每月按0.5%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时止)给温**;2.判令余**和谢*共同支付利润款109.0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9.01万元为基数,每月按0.5%计算,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至付清款时止)给温**;3.判令余**和谢*支付律师费5万元给温**;4.判令余**和谢*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5.案件诉讼费由余**、谢*承担。
余**反诉请求:判令温**返还203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给余**并由温**负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余**、谢*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本金142万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本文书还有4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