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与被告隆**、隆**、崇左市东*********(以下简称东方医药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隆**、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东方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隆**、隆**共同向隆**支付位于扶绥县××镇××街××巷××号××层**间铺面2022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租金135000元;二、隆**、隆**按《商铺经营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点约定方式共同向隆**支付位于扶绥县××镇××街××巷××号××层**间铺面2025年2月20日至2028年2月19日租金135000元;三、东方医药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隆**和隆**于2022年2月14日在未经隆**同意情况下与东方医药公司签订《商铺经营租赁合同》。《商铺经营租赁合同》是隆**和隆**于2015年12月20日与东方医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这两份合同中所出租的铺面位置是一致,虽然《商铺经营租赁合同》所约定出租的面积60平米与《房屋租赁合同书》所约定出租的面积80平米少了,但实际东方医药公司现在租赁经营铺面面积与其2015年租赁经营的面积一样,并没有减少。东方医药公司从2015年至今所租用的是由隆**出资建设**栋**层的第**层铺面四间,该栋楼房的占地是深是25米,宽4.4米,其中,第一间宅基地中从南起往北进深15.15米、面积67.29平方米的前...(本文书还有6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