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10月20日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向承天公司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赤峰市巴林右旗2011字第**,用地单位名称:赤峰市承************,建设项目名称:天泽嘉园,批准用地面积:52096.2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土地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住宅用地,土地坐落:巴林路西、南市街北,四至:东至移动公司;南至通道;西至罕山路;北至大板二中,批准建设工期: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本批准书有效期: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
2012年4月25日,承天公司与张**签订巴林右旗大板镇开发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大板镇内开发的(二中前大园子开发工程承包给张**),其中高***栋、多层**栋张**向承天公司交60万元保证金开工日期2012年6月1日前进入施工现场,如延期开工,付张**息率2010年7月21日张**交给承天公司60万元保证金,该笔款项已转入开发商名下保证金返还日期在**层封顶返还给张**合同承天公司落款处徐**签字,张**本人签字2012年5月28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地字第**地单位: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天泽嘉园,用地位置:巴林路西、南市街北,用地性质:商*,用地面积:52096.26平方米2012年7月20日承天公司与庆州建筑公司签订天***小区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天泽嘉园**号#楼由庆州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建筑面积2732平方米;二、工程承包方式:以包工包*包设备包风险一次性包死的方式包给庆州建筑公司,工程所发生...(本文书还有6559字未显示)